
浙江证监局认定该公司构成误导性陈述,并予以行政处罚。苏某某作为投资者,以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诉至杭州中院。案件审理中,法院在认定“三日一价”时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定为2023年11月27日13时至15时,突破传统以“自然交易日”为单位认定实施日的惯例,采用小时级时间单位匹配误导性陈述与股价异动的因果关系,为责任认定和损失计算提供了精细化的裁判规则。法院认为,投资者互动平台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信息的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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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15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