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某停车后未履行提醒义务,乘车人杜某疏于观察直接开门,与骑行电动车的潘女士相撞,致其多处骨折、构成十级伤残。交管部门认定:董某、杜某负同等责任,潘女士无责。潘女士索赔42万余元,保险公司却辩称,商业三者险只赔驾驶人董某对应的50%责任,乘客责任不赔。 法院审理给出关键裁判逻辑:对受害人而言,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整体,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对外赔偿。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机动车整体风险,不能以内部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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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0:46:39